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