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按照下列办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