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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