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