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选民按选区登记或者进行选民名单核对。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的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
每次选举前,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已经登记过的选民经核对确认后,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由新迁入的选区核对确认后列入新迁入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所在地区的选举日为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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