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八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参加,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