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八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参加,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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