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由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产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多于所在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