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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