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