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四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四条 区选举委员会按照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