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医院应当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医院应当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