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