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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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
第六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
第七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
第八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九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
第十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第十一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
第十二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
第十三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
第十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
第十六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
第十七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
第十九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
第二十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他人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
第三十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就诊人员,是指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陪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