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预防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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