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