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