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他人实施的;
(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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