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他人实施的;(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