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