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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