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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