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