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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