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