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