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