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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