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九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九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