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