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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