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或者资金存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备案或者资金存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