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予以处罚;电子商务平台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经营者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者构成诈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