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1-26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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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 第三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 第六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 第七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 第八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根据本行业、本领域... 第九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 第十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二)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付的商... 第十三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 第十四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四条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 第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 第十六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六条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十八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 第十九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内经营者预付卡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 第三十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予以...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或者资金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