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