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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