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