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