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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