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存管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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