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分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