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