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九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内经营者预付卡的交易资料,并确保交易资料完整、准确。交易资料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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