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八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