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六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六条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