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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