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五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