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
具体规模、备案要求,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