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