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