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一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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