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