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七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农村中医发展等。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对中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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