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中医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促进和保障中医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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